北京一房产公司副总改政府批文获刑
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孙振永为了让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删改发改委批文后办理了审批手续,被发现后该手续被废止。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 43岁的孙振永案发前是北京天鸿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法院查明,孙振永于2008年,受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在以该公司名义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密云分局申办“鸿基绿港”项目过程中,将北京市密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9月3日,就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批的“鸿基绿港”项目拆迁申请做出的三份批复中部分内容加以删改,制作出与上述三份批复文号相同而部分内容不同的三份批复复印件,并将变造的批复复印件提交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密云分局审批,申请办理了“鸿基绿港”项目规划意见书。 受审时,孙振永对指控其变造批复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他供述称,他从2002年起在天鸿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任副总后负责公司开发的前期手续制作和报批工作。2007年,公司购买了北京烨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准备开发,项目名称叫鸿基绿港。为节省土地过户费用,经商议,天鸿基业公司以烨庆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土地、报批手续,全部由他报批。 孙振永说,发改委立项后,三个立项公文只能用于拆迁,不能用于建设,他想早办下一步的手续,项目赶紧开工,就私自改了这三份文件,把批复的格式和后面限于拆迁的内容改成了抓紧施工,报给规划局,规划局核发了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后来,天鸿基业公司挂靠烨庆公司的事被建委知道,建委不同意,两家公司就办理了土地过户,之前报批的“鸿基绿港”手续都交回审批部门废止,天鸿基业公司以自己名义重新申报该项目为御东园小区。 2012年3月6日,孙振永被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密云法院认为,孙振永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振永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记者裴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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