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细则 申请保障房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了
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于11月15日正式执行,各县(市)区可按本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细则。石市迎来了从2003年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最大一次政策调整。与原来政策相比,此次《细则》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变化,涉及申请、受理、建设、租金、可租可售等各个环节。 1申请 常态化受理降低准入门槛 《细则》规定:凡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申请类型及相关需求提供相应住房保障。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仍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文件规定。 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可由单位统一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解读: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降低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是此次《细则》的最大亮点之一。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单身申请人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户籍限制,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年限限制条件,其余条件仍执行《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9号)文件规定。 2并轨 四房并轨开始实行 规定:《细则》提出,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并轨运行。 解读:四房并轨后,对于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所租住保障房不变,免除了保障家庭退房重新申请的麻烦。 3户型 增加两居或小三居户型比例 《细则》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计划建设总套数统一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总量的三分之一以内,实现户型多样化,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居住需要。 解读:在调查中,被保障家庭中三口以上的占大多数。为了满足三代同堂、双子女结构等家庭的需要和购买的意向,《细则》规定扩大建设面积,并增加两居或小三居户型比例。 4租金 租补分离租金实行三档梯度补助 《细则》提出保障房实行“租金梯度补助”,即对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实行“租补分离”,统一按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政府根据保障对象不同,分类型梯度进行补贴,实现不同类型保障家庭的租金差别。 解读:石家庄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性住房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租住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市场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A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保障面积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80%补贴;B类:收入在低保标准和0.8倍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保障对象,保障面积之内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不予补贴;C类:中低收入城镇居民、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给予租住面积30%补贴(中低收入标准根据保障房供应量、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租住保障房大于90平方米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这个标准将于今年的四季度开始实行。实行“先缴后补、租补分离”,由过去的“暗补”转为“明补”。 5交易 住满5年取得全部产权后可转让 《细则》提出,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度、房源供应量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售房计划,本着承租人自愿申请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原则,将部分已配租到户并租住满三年的保障性住房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承租人。承租人租住满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后可转让(交易),如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其数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 解读:该变化既能有利于保证保障房实物配租,又能及时回笼资金,促进良性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实行并轨、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均指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单位人员出租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房源不得出售。 |
关键词:保障,住房,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