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上涨业主状告业委会 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刘力源)每年的物价指数和物业公司用工成本在上涨,业主缴付的物业费是否该上涨?面对小区业委会发出的同意上调物业费业主大会公告,静安区某高档居民区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委会同意上调物业费标准业主大会的公告及决定;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上调物业费公告及决定。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吴某等13名业主的诉求,作出一审不予支持的判决。 2001年起,该高档居民区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95元。后物业公司多次续约,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2012年11月,物业公司因人力成本上涨,向小区业委会申请调高物业费标准。当月,业委会以决议形式,同意委托该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就物业费上调至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事作征询,明确了此事由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2012年12月13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物业费上调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但在2012年11月20日之后,业委会未就该事项开过委员会议。2012年10月之前,业委会也未曾就上调物业费开会讨论。 2013年8月2日,吴某等业主分别向法院起诉称,调高物业费标准有诸多暗箱操作,业委会多名成员未参与,期间未召开业委会会议。2011年物业公司与小区签约时,曾承诺5年内不调高物业费,现上调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牵涉到物业公司的利益,业委会将征询单委托物业公司送达、回收确有不妥,但不会在逻辑上得出投票结果不真实的结论,吴某等人起诉担心物业公司在送达过程中改变征询单内容,证据不足。涉及征询单上“逾期未投票者视为同意”的记载,经查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的内容,而非物业公司擅自规定,属合法有效。 法院还认为,从吴某等业主的描述看,业主大会上调物业费的决议,对小区业主带来的后果是债务增加,而非财产减少,业主大会决议没有造成业主现有财产发生贬损、灭失,没有构成对吴某等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至于以何种价格聘请物业公司来服务小区业主,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议即为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从涉案物业费上调的幅度及从上调后的价格看,没有证据表明该价格与周边同等小区物业费标准相比较会显失公允。不过,决议的产生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业委会应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业主大会各项规则行事,遂法院判决对13名业主之诉不予支持。 (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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