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房产频道 >> 楼市新闻 >> 全国

湖北省物价局出台卖房六不准:开发商不得捂盘待涨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2013-10-01 08:53:5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楼市“金九银十”季开发商违法花招频现

  适逢楼市“金九银十”季,武汉的新楼盘扎堆上市。在火爆的新房销售中,一部分禁不住利益诱惑的开发商,也做起了损人利己的勾当,违法谋利花招频出。

  28日,武汉市开盘的楼市多达17个,其中,就有开发商低价吸客高价卖房。如后湖一楼盘开盘,不少购房者反映售楼员此前宣称的9000元/平方米成了忽悠价,实际成交价突破了1万元/平方米,购房者纷纷反映被开发商忽悠了。这些侵害购房者利益的事例,都被监管机构看在眼里。

  昨日,在距离湖北省颁布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两年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省物价局公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六不准”,要求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3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房源,不得捂盘待涨等。

  省物价局警告违法企业,必须迅速整改,否则必将遭到严惩。

  政策细则

  省物价局念“紧箍咒”商品房销售“六不准”

  省物价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一、不准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

  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准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三、不准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四、不准以高于申报备案的价格开展各种虚假优惠活动;

  五、不准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六、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准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

  购房需冷静开发商唬人套路请提防

  昨日,省物价局还通报了近期典型的购房价格陷阱案例,提醒消费者防范房企的侵权行为。

  【虚假认筹】某楼盘在开盘前推出“认筹三万抵十万”活动,苏先生询问得知房价在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感觉优惠挺大,便交了三万元认筹。可楼盘正式开盘时,苏先生看中的那套房子却是8800元每平方米,反而比周围楼盘贵不少。

  省物价局:这种虚假的价格宣传和承诺,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的价格欺诈行为。

  【虚高标示售价或不明码标价】某房企将公示牌上商品房销售总价一栏用半透明胶布遮盖,表示此套房已售,又故意让消费者看到销售总价这一栏的数字。还有部分楼盘没有统一标价牌,或将标价牌放在不起眼的位置。

  省物价局:房企一定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标价内容要真实、醒目。已售商品房标示的销售总价高于实际成交价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最后20套”喊了一年】某楼盘的宣传语“最后20套江景房低价狂甩,不可错失的良机”已持续了一年。

  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企在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捂盘惜售】某房企于2013年6月4日取得1号楼、2号楼、3号楼共计210套住宅的预售许可证,截至2013年7月20日,该企业只公示了1号楼、2号楼的房源和价格等信息。

  省物价局:对于这种捂盘惜售的行为,可按照该房地产企业未公开的商品房实际套数,依法予以处罚。

  【抬高房价再打折】武昌的李爹爹在光谷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认购书和营销中心价格牌上显示的该房打折前总价款为732000元,李爹爹享受优惠后实际成交价为670173元,但李爹爹后来无意中得知,该套商品房的申报备案价格为672175元。

  省物价局:房企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如果抬高房价再打折,则属于价格欺诈。

  【优惠折扣不公开】唐女士与程女士相约一起在某楼盘各自订购了一套房,可买房后唐女士发现,程女士享受到的有些优惠她却没享受到。原来她俩买房时楼盘没有优惠公示,都是由销售人员分别与购房者讨价还价。

  省物价局: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明确标示商品房的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上述房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不准,物价局,价格,销售

责任编辑:吴浩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