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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地铁重点保护区内禁建规划外项目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3-08-15 09: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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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将于9月10日施行。该《办法》将减少对居民、周围建筑物影响列入条款,并规定了轨道交通保护区,并对投资与土地综合开发、建设、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市轨道办副主任郭京晶表示,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这是昨日记者从市轨道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施工路段交通疏解方案提前一周公布

  《办法》提出,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轨道交通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粉尘、废水、废气、噪音、振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同时,因轨道交通建设确需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园林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并优化树木移植方案,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园林部门应及时审批,并负责组织移植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涉及的路段,组织制订交通疏解方案及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七日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地铁建成后载客试运营期至少1年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验收四个阶段。轨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国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重点保护区内禁建规划外项目

  石市将设立轨道交通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是: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同时,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范围是: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在重点保护区内,除经规划批准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外,严禁建设其他项目。

  控制保护区内危险施工轨道办有权制止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或者建筑物拆除等作业时,在办理规划、城管等部门行政许可手续时,应书面征求市轨道管理机构意见,并且作业单位施工时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有权进入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轨道交通高架道路(桥、站)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

  轨道交通用地出让净收益

  全部用于轨道建设、运营和偿还债务

  《办法》还规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同时轨道交通站点边缘外侧500米范围内土地、轨道交通特定片区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围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时,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其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偿还债务。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轨道交通站点边缘外侧500米范围内有开发价值的地块优先收储,满足轨道交通建设融资需要。

  建设单位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综合开发。

 

关键词:地铁,项目

责任编辑:冯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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