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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小伙房子赠女友 婚没结成房子没了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3-08-09 08: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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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可诉请撤销

  “真是丢‘人’又丢‘房’!我到底该咋办?”昨日,周先生致电“法律帮办”,询问自己能否要回赠给前女友的房屋。

  一年多前,裕华区的周先生被公司派到石家庄某郊县工作,在那里,37岁的周先生认识了在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搞销售的23岁的李女士。

  交往六个月后,周先生为表自己的忠心,从李女士所在的房地产公司花30万元买了位于县区周边的一套商品房,又过了四个月,经过简单装修后,二人在该房内共同居住。

  不久,房地产公司筹备集中办理房产证事宜,通知周先生准备相关手续,李女士便向周先生提出修改购房合同,将房屋更名至自己名下的请求,并写下了“周先生所赠房屋为双方结婚用房,保证周先生有永久居住权”的承诺书。周先生说,他最终经不住女友的“甜言蜜语”,被迫“再表忠心”,在开发商处为女友做了赠与房屋的更名手续。

  此后,周先生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并举办婚礼的要求,但李女士总以自己年龄尚小、要等继父出国回来等各种原因拒绝。

  一个月前,周先生听说房产证快办下来了,向李女士提出了先领结婚证、时机成熟再举办婚礼的想法,没想到此次李女士以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距较大,不能继续交往为由,向周先生提出了分手。很快,李女士安排了一帮亲朋住进了该商品房,将周先生赶出了家门,声称“若再踏入房门一步就砸断他的腿”。

  无奈之下,伤心欲绝的周先生只好离开县城,从公司辞职到外地发展。为此,周先生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当初将房屋赠给李女士是为了结婚,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想知道还能不能把这房子要回来。

  针对周先生的困惑,“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周先生当初赠给李女士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李女士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该房屋还未进行产权登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作为赠与方,周先生也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周先生可诉请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可撤销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键词:房子,女友

责任编辑:冯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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