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
买房交的定金该不该给退?昨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根据近期消费者在房产消费过程中咨询与投诉比较集中的现象,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房屋交易中的陷阱,尤其要警惕此“订”当彼“定”,别把购房时交的意向金写成“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属于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房屋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订金(预付款)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
关键词:房产,交易,订金 |
责任编辑: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