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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开庭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2013-04-17 0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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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6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遇上新“国五条”颁布实施。因涉案房屋非卖家唯一住房,按照新规规定,过户要缴纳20%近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买房人认为卖房人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购房成本”增加,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昨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起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

  买卖双方于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因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需要房本满五年。五年期满后,房屋还没过户就遇到了“新国五条”出台。面对可能被征收的20%所得税,买卖两家谁都不愿意承担,闹上了法庭。

  昨日下午,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此案。

  2007年9月19日,原告曾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打算从李女士处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曾先生称,签约后,他按约定期限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000元。因为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需要在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办理过户。2012年7月,该房已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因房价不断上涨,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3月底,“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细则要求出卖非唯一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且今年4月8日前一律不予办理此类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

  曾先生称,其间他曾多次与李女士联系、协商,无果后决定“走法律程序”。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承担“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导致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等。

  “原告说找不到我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昨天庭审时,李女士称,2012年6月30日房屋就可以过户,自己也曾找过原告,都没找到。没有在新“国五条”前办理过户,双方都有责任,“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违约,不同意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因此,她只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同意支付新规规定的20%个人所得税。

  因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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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五条,开庭,纠纷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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