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条件,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一系列规定。 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唐山,建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