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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聚焦“以人查房”严控之争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3-02-22 07: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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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些地市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定,严控“以人查房”引发公众对于“规定保护了谁”的争议;而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不正常流出又激起人们对于隐私泄露的担忧。

  在捍卫隐私权和反腐之间如何厘清界限?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官员财产不再成“谜”?这些问题引起相关专家关注。

  “以人查房”向来有限制隐私权与反腐边界如何厘清?

  盐城、漳州严控“以人查房”的消息一经网络传播,许多人质疑规定合理性:严控对保护隐私虽有作用,但公众无法查询,贪腐官员岂不“渔翁得利”?

  无论是漳州的“内部规定”,还是盐城政府网站对《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解释都突出着一点:房产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轻易允许外泄引发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如果报一个人的名字就能查出他的房产详情,那么个人隐私从何谈起?由此引发的问题可能超乎想象。”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说。

  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认为,住房信息公开,不能将普通公民和官员混为一谈或是一刀切。政府官员是公众人物,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她认为,可以重点区别两种情况,一是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可以对被举报对象核查;另一种是,如果因为个人恩怨或无关人员,则应被限制。

  事实上,出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等考量,我国对“以人查房”一直都有规定。

  2007年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并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去年出台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明确: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记者在北京、南京、哈尔滨等多个城市的住建委了解到,“以人查房”向来行不通,个别地方规定交易信息在适当条件下可适度公开;在国际上,公开范围一般也都仅限于“以房查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由于个人隐私具备较强的私密性和个体性特征,而反腐容易引发整个社会的情绪,因此应理性看待。

  保护隐私,不能成为贪腐的保护伞

  近来,广东等地开始试水官员财产公开,一股清新透明之风正缓缓吹来。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严控“以人查房”规定之所以引发民众争议,不但有个人实现监督权的诉求,更是民众对目前单位“内部自查”、一些信息集成机构在反腐方面“缺位”的不满。

  一项正在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94.24%的人认为“以人查房”应该查,还有将近一半的人认为,如果严控“以人查房”,客观上不利于社会对贪官房产的监督。

  “‘房多多’之所以频频被曝出,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知情者’透露,草根反腐,几乎屡试不爽。”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王小广认为,“被曝光才介入的监督方式有损政府公信力,不利于打消公众心中的疑虑。”

  一个值得重视的事实是,在我国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有一项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的“财产申报”制度,具体由各部门纪委进行审查和监督,然而这个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起实施以来,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这项制度的效力和效果值得探讨。”王小广说。

  与此同时,一些人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呼吁“官员房产信息公开”,排斥严控“以人查房”,还体现出人们对于一些信息集成机构在反腐职责方面“缺位”的不满。

  专家指出,在目前官员财产公开尚未制度化、法律化的背景下,房产信息中心等掌握权威集成信息的部门,或可在官员反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以房反腐”,健全制度设计、加强法规监管是关键

  如何将隐私放进“保险箱”,让腐败暴露于“聚光灯”?专家指出,长期看来,还应从机制体制上完善,抓住推进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牛鼻环”。

  马怀德表示,从源头预防腐败,应注重制度建设,而制度的最高级形态便是法律。

  “从理想的制度设计来看,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都有财产申报和公开的义务,但是前提是要有法律制度安排,促成信息查询后的良性结果。”马怀德说。

  专家认为,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应首先以“房产信息联网”为突破口。

  目前,住建部正在推进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周淑真认为,加快联网步伐,对于官员房产信息公开,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她也建议,实施官员房产信息和普通人房产信息系统区分管理。(“新华视点”记者刘敏、宗巍)

关键词:以人查房,争议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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