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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建局:公租房轮候制或6月前实施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3-02-1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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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公租房配租将按轮候排位顺序进行,排位在先者先予配租选房。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租房轮候制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实施。

  申请公租房须有本市户籍

  根据《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的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外来人员靠人才安居工程

  市住建局介绍,《办法》在解决户籍住房困难群体所遇到的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对于非户籍人才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也在《办法》附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户籍人才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渠道予以解决,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因考虑其流动性较大等特点,主要通过产业配套住房予以解决。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在公租房配租时坚持人才优先,在轮候申请环节对户籍人才的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限制,由三年降低为一年;在配租环节,规定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市或区政府认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首次轮候按入户时间排序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方式。为体现公平原则,《办法》根据首次轮候与日常轮候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排序规则:首次轮候的,按照申请人入户时间与缴交社会保险时间中较早的一项确定其轮候排位顺序;日常轮候的,依申请人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排序,并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办法》规定,市主管部门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安居型商品房3月开始轮候

  市住房和建设局6日发布《关于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建立轮候名册的通告》(以下简称《轮候通告》),并将于今年3月12日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受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根据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购条件,申请人只要具有深圳户籍、缴纳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在深圳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论其资产状况或收入水平如何,均可申请参加轮候并购买一套安居型商品房。根据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规定,因《轮候通告》于昨天发布,而首次轮候受理工作的启动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在2013年6月底前,即可初步建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名册。

  对于深圳申请家庭违规行为的处理,《轮候通告》明确,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深圳市主管部门将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

  在这一办法下,深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深圳公共租赁住房拟将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而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户籍、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人才1年以上)、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前3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条件。

  《办法》明确,在公租房的配租阶段则将按轮候排位顺序进行,排位在先者将先予配租选房。(记者高靖)

关键词:深圳,公租房,轮候制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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