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改革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关键词:收入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 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关键词:民生 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十二五”期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关键词:公平 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 关键词:税收 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 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综合新华社、中国政府网消息) |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