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房产频道 >> 长城家居 >> 新看点

小心装修过程中的“霸王条款”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2013-02-03 21:09:4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装修是个技术活,也是一个细心活。很多市民不了解装修的专业知识,也不了解业内相关的政策和行规。面对装修合同条款,没有了解清楚就签字了。不少市民中了家装公司的圈套,陷入纠纷。

  近日,记者接到房产热线投诉电话,反映在住房装修时遇到一系列不平等“霸王条款”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市内某装修公司,归纳以下“九大霸王条款”,希望消费者注意防范。

  1.保修期严重缩水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例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3.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例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例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5.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6.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例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7.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例如,“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8.验收标准不一消费者很茫然

  例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9.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记者发现,90%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关键词:装修,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郑光昊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