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市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将同步办理房屋登记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居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意携带好须提交的资料。
房屋登记簿制度实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7月1日起将执行房屋登记簿制度。
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人士介绍,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实行房屋登记簿管理后,房产证和登记簿信息记录发生冲突时,房屋权属信息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而非一直以来的以房产证为准。
房产证和登记簿同办
“石家庄按照规定今日起执行新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前来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将为其同步办理房屋登记簿。在7月1日以前已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进行房屋登记簿信息查询时,将同步建立登记簿。此外,未发生转移或房产档案利用的房屋产权,中心也将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人士介绍。
该中心还就不同类型业务的办理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提醒居民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时应该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
住房登记收费80元
按照规定,居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收费的标准如下:
(一)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二)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此外,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标准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有问题可打电话咨询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房屋他项权登记,10个工作日;房屋预告、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房屋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市民如有不明白事宜,可直接致电该中心办公电话进行咨询:0311-85273536、85369575(单位产权);85330963、85369578(个人产权);85371583(房屋抵押登记)。
办房屋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盖起来后,首次进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规划部门验收合格专用章);
3、核准备案或投资计划证明;
4、竣工备案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坐落证明;
7、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权利人是村民个人的,应当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二手房交易,含消费者买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在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登记内容如面积、坐落等发生变化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