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老街坊送给自己一套房子,办了公证,却没过户。如今街坊反悔,要收回房子。昨日,家住武汉江汉区民族街万年社区的蒋晓林先生致电武汉晨报法律在线:“赠与公证算不算数?”
蒋晓林家隔壁楼下住着一位王大爷,2年前老伴去世,子女又在外地工作。蒋家对王大爷非常关照,把他当成自家的老人一样看待。王大爷对蒋家非常感激。
去年7月底,王大爷突然决定,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屋赠给蒋晓林作为回报,自己仅保留居住权直到去世。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前往江汉区公证处公证。蒋晓林认为房子早晚是自己的,急着办过户“太不地道”。
半年后,蒋晓林换了工作岗位,每天工作繁忙,无暇天天把王大爷接到家里嘘寒问暖。为此,王大爷生气了,说:“小蒋家两口子,自从我送他们房子后,天天不陪我,怎么房子给了他就变了个人呢?”为此,王大爷要撤销赠与协议,收回房子。而蒋晓林则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已经送给我了,就不能再要回去。”
为此,蒋晓林找到公证处咨询,却被告知,房子没有过户,赠与协议是无效的。
[律师说法]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高波认为,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王大爷有权索回自己未过户的房子。